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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月1日发布,为规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,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,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,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《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 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征求意见稿规定,申请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,应符合多项条件,其中包括:注册资本不低于1.7亿元人民币(或等值外币),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,并且有明确、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。注册资本及其实缴到位计划应当在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中载明;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、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;公司有明确的发展战略、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;且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(控股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,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,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),信用良好,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,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。
征求意见稿还显示,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(含SPV项公司)、分支机构,以及异地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SPV项目公司、分支机构,应当符合五个条件,其中包括: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实际经营满一年,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(或等值外币),经营规范、运行良好、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显著,无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,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;拟设子公司入股资金或拟设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,资金来源真实合法,不得以债务资金、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入等。